我于前年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应于去年十月份交房子的,可由于房子质量问题(水泥墙墙体整体烧坏),一直于现在都没有交房子,(房子已于前两个月前返修完毕),而且此开发商交房根本没有住房质量合格证书等一些证书,再者,国家于2009年7月1日起有一红头文件第五条中有说,水电等一些所谓的开通费是不用交的,但是,我们这个小区要交7600元。前期费用我是全部交清了的,但是,剩下还有十多万我没给开发商,现在开发商就说房屋已交付我使用,上周发了一个催款涵,我也去公证处做了一个公证(说房子没交给我),今天,开发商又发了一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意思是收回这套房子)。请问专家,他有这个权力吗?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应该怎么办?我们有找物价局,可找物价局的第二天开发商就有把物价局的人全体请到这里最好的酒店吃饭!我们该怎么办?有谁替我们作主?
1、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已然违约,开发商应向你们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是退房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由你们业主决定。 2、有争议的,你们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房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011-09-30 14: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