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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先前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咨询者 : fa110893 - 北京     时间 : 2009-12-03 23:08:34    状态 : 已解决



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写出了“双方因劳动关系面产生的任何经济关系已经全部结清。乙方保证不会就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向甲 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不会提出任何仲裁或诉讼”,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我也在协议书上面签了字。 我先前的工作单位入职时间为2006.07.27,合同到期时间为2009.10.31,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每次与我签订一年合同,合同到期后续签。最后合同月工资为4200,饭补每工作日12,通讯每月100。公司于2009.10.29以“由于多方面原因”书面通知我合同不再续签。现在我已经离职。我问下专家,我还可以获得赔偿吗,多少。如何申请?请专家告诉我最后的结果,如果可以的话我只想取回我应该得到的补偿,和平的解决问题。希望您或有关工作人员尽快给我回答,多谢。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魏海渊   [山西]    13509737505

毕竟都是平等主体,若无胁迫情形,签字还是有效的。

2009-12-03 23:22:53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和公司签订的协议属于民间协议,不是在法院主持下订立调解协议,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你的实体权利,所以你有权反悔,重新要求主张你的权利。

2009-12-04 09:22:14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该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予你经济补偿金等。

2009-12-04 12:12:29

牛增科   [北京]    13811967697

建议带书面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2009-12-04 12:20:43

王惠兵   [江苏]    13705194707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每满一年给予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从2008年1月1日致2009年10月31日,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200 12x22.75天 100)x2=9146元

2009-12-10 08: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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