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终审之后能提起申诉吗?

咨询者 : publicren - 北京     时间 : 2009-12-04 13:51:55    状态 : 已解决



我想问一下,对于中院的终审判决,当事人认为有问题,能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厅提起申诉吗?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你不能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依规定你应向中级法院的上级法院即高级法院提起申诉。若是民事案件,为申请再审。

2009-12-04 14:18:52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你对终审判决不服,在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可以到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2009-12-04 14:32:06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你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 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以上为本条第一款,而款下有十三项)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09-12-04 14:47:59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厅提起申诉。

2009-12-04 15:31:11

张亚南   [北京]    13241419529

可以!

2009-12-04 15:39:00

郝江   [北京]    18911749477

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9-12-08 09:37:30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