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院和终审判决,当事人认为有问题,向执行的基层法院提出了异议。 我想问的是:是只对终审判决书上的问题提出问题?还是重新另审这个案子,与终审没有关系?
执行人提出的属于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而不是法院原审的判决和终审的判决。
2009-12-04 15:47:47
判决已经生效,对于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执行机构只能对该判决的履行义务主体等执行内容进行审查,不能对判决的效力进行审查。处理执行异议,不是重新审理该案,与终审判决的效力、审判程序等无关。
2009-12-05 12:11:44
申请再审。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09-12-08 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