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唐山林西绿野花苑的住户,2011年5月份前,住户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公共电费,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公共照明维修。5月份供电公司将用户电表及每个楼道的楼道灯电表改为预付费电表。9月份因电费用完,楼道灯长期熄灭,小区物业公司以电费卡供电公司发放给了我们楼道的某位住户为由,要求我自己去结合本楼道居民交电费。这合理吗?
不合法,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能以断电来要求业主交费
2011-10-02 16:31:48
根据你的介绍,不合理。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2011-10-05 1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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