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因原单位未与我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恶意辞退我,则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对我进行双倍工资补偿,而且解雇我时未按照劳动法提前30天通知我,再补偿一个月工资,这个案子区属劳动仲裁已经受理,于12月1日开庭,但开庭当天被诉人未到庭,而且本案仲裁员多次以电话形式通知,开庭时间后延一小时,被诉方仍未到庭,仲裁员以被诉方缺席裁决开庭,(据仲裁员讲被诉方在应诉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开庭完毕,让我在记录纸上签了字,通知我回去等消息,然而于12月3日又通知我于本月底进行二次开庭,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依据是什么? 如果被诉方在二次开庭时提供一些对我不利的假证,我应该怎么办? 请各位律师给予帮忙!谢谢!~
仲裁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规,是否假证,由仲裁庭在审理时确认,你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你可指出证据的疑点,以及不能成为证据、没有证据力的理由,以否定对方的证据。若仲裁庭采信虚假证据作出对你不利的裁决,你可在收到裁决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要求纠正。
2009-12-04 16:14:43
仲裁庭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方在第一次开庭时没有去的,仲裁庭应该缺席判决,不应该再开庭了。再次开庭,你不同意质证就可以了。
2009-12-04 16:15:24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根据以上规定,这个案子区属劳动仲裁庭仲裁员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既然已经开庭完毕,让你在记录纸上签了字,就应该做出裁决,又通知你于本月底进行二次开庭的做法是违法的。 你可以向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反映他违反程序的问题。 如果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不纠正他违反程序的问题,在他二次开庭做出的裁决对你不利,你可以以违反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欢迎来电来函!
2009-12-04 16: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