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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问题?

咨询者 : fa284658 - 陕西     时间 : 2011-10-03 11:31:31    状态 : 已解决



2009年11月我家人在医院术后死亡,2010年6月我起诉到法院,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我不服,但没申请再鉴定,法院按不属医疗事故判决,后来,我在网上看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涉及死因的,医疗事故应当有两名法医参与鉴定组,鉴定程序才合法。但实际鉴定时是由鉴定办人随机抽了一名法医参加鉴定,所以我想法院按医疗事故鉴定判是错误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应是无效的,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是这样吗?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唐康   [吉林]    15543140357

提起再审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011-10-03 09:42:06

张清斌   [河南]    18638018997

你们可以以鉴定程序不合法要求重新鉴定,待新的鉴定结论出来以后,再行申诉。诚意聘请律师帮助维权,请及时联系沟通。

2011-10-03 10:13:05

祝永根   [北京]    13141427548

你好! 建议你申请做司法鉴定,并重新起诉!双方也可以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赔偿事宜!

2011-10-09 11: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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