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晚上我驾驶一辆重型货车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摩在十字路口相撞,电摩在前,我在后。到十字路口后电摩左转。但并没有开转向,我刹车不及,连忙躲避。最后还是撞了。交警定我全责。事故造成对方脸部三处骨折,左脸颊神经受损并伴有脑震荡,经一个月治疗,医院建议出院回家保养。出院证上没说保养多长时间,只说感觉身体不适随诊,也没要求伤者一定要拿掉固定脸部骨头的钛板。伤者现在左脸颊麻木,有时会出现头晕,手抖。经过协商,伤者要求我赔偿包括住院期间四个月的营养费,误工费。和取钛板的后续手术费,还要我在协议上加一条:如果以后出现任何后遗症,经司法鉴定与这次车祸有关,我都要负责。 我想问这次事故我应该是全责吗?伤者的赔偿要求我该答应吗?(我只想赔偿他两个月的)协议上加的这条我该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