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07年就职在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了将近半年时间就辞职了。在我辞职前的半个月左右,签了一份合同。我签的那份合同上没有明确的合同起始和终止日期,只是当时的门店店长口头说是1年。后来离职后,我曾跟公司人事相关部门联系过,人事那边说合同不能给我,由公司统一管理。由于我是托关系进得这家企业,当时不想因为合同的事跟公司闹的太不愉快,给帮助我的人带来麻烦。我就没有继续索要这份合同。在合同上有一条就是离职,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这个我是提前了10天。因为我的职位是业务员,人员流动性很大,所以当时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从我离开公司到现在,倒是没有和公司再发生任何不愉快。但是,由于毕竟是一份合同,总是感觉有点不妥。现在想请教律师一下,这份合同最长的有效期限可能是多长?公司不给我合同应该是违规行为,如果以后发生矛盾,公司在违规的情况下是否能根据合同条款追究我的责任?这份合同的法律时效有多长时间?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你已与公司解除合同,就不必担心合同的期限,合同即使规定了提前30天通知,但你的辞职只要单位同意了,就不受该条款限制,事实上你的合同已解除,已不存在追究你责任的问题,你不必多虑!
2009-12-05 23:49:07
虽然你们约定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你只是提前10日通知的,由于你的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你是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这份合同没有约定起始时间,视为没有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你可以根据该法的上述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你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009-12-06 09:18:48
你好: 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属于无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009-12-06 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