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已经缺席裁决胜诉;后被申请人不服从裁决又到法院上诉。上诉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工作期间签署的一式三份的合同(此合同的期限等具体内容都是空白没有填写,而且也没有公司盖章)然后此合同只让我签了名字没有签日期就被用人单位拿走了。现在用人单位私自填写了日期后提交法院为证据提出上诉。我想咨询这份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么?如果有我怎么能证明它不是真实的呢?
1.此合同只让你签了名字没有签日期就被用人单位拿走了,后来用人单位私自填写了日期,用人单位这样是违法的,这样订立的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该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是后来填写的内容和日期,你可以申请做笔迹鉴定,可以鉴定出单位后来填写的时间,可以证明它不是真实的,单位提供的是伪证。
2009-12-06 21: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