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超市门口停着一辆自行车,车主不在现场。车子的前车篮子里放着一个大的热水瓶,瓶里有刚泡的开水。当时我没留意。我的轻便摩托车在倒车时不小心撞倒了自行车。自行车倒了开水瓶爆了,开水烫到了一妇女的脚上。形成小面积烫伤。在此事件中我该付多少责任?谢谢帮忙回答下。
自行车的车主将热水瓶放在自行车里,很容易被人不慎碰到,没有尽到安全的义务,超市的管理人员应对此进行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你开车也有不慎的过错,都应该承担适当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车主应承担主要责任,你承担20%左右的责任较为合适。
2009-12-06 22: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