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子(女儿14)骑电动车上学早上(从左边)撞脚后跟(骨折)我积极主动配合,天天去看,没做手术前我家属和我也买东西去看她,手术后我们又买东西去看她。手术钱都是我付的。我共花费10000多元,在医院期间信15天,现在出院了(一年后取钢板到时我答应还付费用),现在她出院了,要我们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还要我付12000多元,还不算(一年后的取钢板的的所有开支),我想请教下。我应承担多少
费用过高,没有构成伤残等级,是没有精神抚慰金的。
2011-10-07 08:54:41
你好! 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2011-10-09 1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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