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于2008年10月12日租了一间房,和房东合住。租期一年,付三押一,如我朋友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过了2009年10月12日,我朋友续交了三个月的租金(2009年10月12日到2010年1月12日),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续租协议。现在我朋友希望退租,她已于2009年11月21日告知房东,现在当跟房东商讨退房押金和12月21日之后的房租事宜时,房东拒绝退还。说现在是淡季,房子很难租出去,只有等房子租出去了,才可能退还。请问,我朋友能要回押金和租金吗?谢谢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原租房合同已到期,你朋友续交了租金,房东亦收取,视为成就了无租赁期限的租房合同,你朋友随时可提出解除合同,且已提前通知了房东,给予的时间亦足够,因此,你朋友无违约事由,房东理应按你朋友实际发生的租赁行为来收取租金(2个月的租金),押金在交接时无租赁物损失或水电费等欠缴,或上述费用结清的情况下,押金即应退还。
2009-12-07 12:57:32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根据以上规定,你朋友续交了三个月的租金,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续租协议,但应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为不定期租赁。你朋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你朋友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房东就该退还押金和租金。房东所说的“只有等房子租出去了,才可能退还。”的说法是违反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的。 你朋友可以先与房东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解决。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欢迎来电来函!
2009-12-07 13:05:48
你朋友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房东无权扣押租金和押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案属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你朋友可以起诉要回其租金和押金。
2009-12-08 00:24:50
合同到期不续签书面合同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关系,但你朋友续交三个月房租,房东也予以接受,可以视为合同延续三个月,届时,可以要求退还押金。
2009-12-08 10:45:15
原租赁合同已到期,之后属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 你朋友已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押金和房租应当退还。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2009-12-11 11:2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