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今年6月,我和张某打架,双方报案。后来张某鉴定成轻伤,我不够轻伤,派出所让我赔张某二万元。但对我的报案,第二天才出警,第四天才给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对我的医疗费,更是不闻不问。我准备起诉公安局,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接原告报案后,拖延履行、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被告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问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能不能立案?
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法院应当立案。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你说的情况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第五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011-10-07 07:5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