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离异)与男方(丧偶)2001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男方拥有现居住房屋的产权证,此前该房一直为男方财产,2000年因参加单位房改把房子过户到他人名下,实际其间的费用一直由男方提供。2004年重新获得了房屋的产权并持有房产证为男方名下。 二]女方有一女儿(14岁到男方家),男方有两个女儿(2001年前都已结婚). 三]2009年9月男方去世. 四]财产情况:男方只有两处房产无其他,一处是2004年拥有房屋产权证的,另一处是单位的自建房无产权证. 五]问题:1\如何辨别此房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2\如何继承遗产?3\女方是否有居住的权利? 六]信息来自内蒙古包头市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2004年拥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位的自建房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2.单位的自建房不属于遗产。2004年取得产权的房屋属于遗产,房产的一半属于遗产,由男方的2个女儿、女方的女儿、女方继承。 3.女方对房屋有居住权。
2009-12-07 23:05:50
1、区分婚内财产,主要看登记,其次看来源。 2、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具体你们家,继承人是女方和女方的女儿,男方的2个女儿。 3、女方有居住的权利。 单薇律师QQ号码:760187599
2009-12-07 18:58:58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一、2004年登记产权的房产为男女方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只有50%的份额发生继承,余下50%份额由女方所有;二、在无其它财产情况下,只有2004年登记产权的房产的50%份额可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为女方,其女儿,男方的两个女儿,男方父母不在世,就这四人进行继承;三、自建房无产权,只有使用权,使用权为女方(作为男方的配偶)。
2009-12-07 19: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