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已满六年,现在我本人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附: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09-12-07 20:04:47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没有提高待遇的情况下,你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给你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当然是在公司完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
2009-12-07 20:57:42
首先要看你要解除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或者虽然没有到期是否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具备前者条件,你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得到经济补偿。
2009-12-07 21: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