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学生的实习期不属于就业,也就没有工资。对实习期内单位可以发给一定数量的补助,但可以发,也可以不发。真的假的?
实习期内工资是必须要发的。不存在可以不发的问题。实际上劳动部的规定是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勤工俭学与学生实习确实不属于一个概念。可以看看我写的一篇文章《谁剥夺了在校实习生的“劳动者”资格》,或许对您有借鉴。在本网站内可以找到,或者百度搜索也可以找到。
2011-10-11 1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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