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和另外2个朋友合伙开了一个饭店,当时我出资50万,另2人分别出资100万和30万。因为我常年在外地工作,所以,只投资不参与任何管理。但是,登记注册的时候却是以其中一个股东个人名义工商登记的,而且至今就三人出资、权限等等都没有一纸协议。现在,我想尽快完善这份协议。因为查了相关资料,如果是合伙那么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债务是负连带责任的。 问题: 1.如果仅以出资为限负责的话,是否得是有限合伙?或者是有限公司?但是,饭店的注册名称,既无“公司”又无“有限”在内,而且还是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的。2.在现有情况下,可否私下签订协议,是否有效?可以的话,可否按照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方式,签订协议,而登记证按照现有个人独资不变更。非常感谢!!
1、如仅以出资为限负责,属于有限责任,应成立有限公司。如是个体户的,应注销后再重新成立公司。 2、宜签订协议,制定公司章程,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011-10-08 1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