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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地纠纷?

咨询者 : fa111164 - 山东     时间 : 2009-12-08 10:00:47    状态 : 已解决



A先生承包自村荒地一块,(因为大队说随时用随时收回,所以采用的是年交的方式往大队交钱)因A先生暂时不用,转包经B先生,以A先生的名字往大队交钱8年,后来嫌麻烦让B先生直接往大队交,就是以 B先生的名字往大队交了6年,(B先生在此地上建 有房屋3间,).现在A先生又与大队签订了20年的承包合同,A先生想让B先生让出承包地,而B先生迟迟不肯,请问A先生可以 让B先生让出承包地吗?承包地上的房屋需要对B先生进行补偿吗? 1 是不是一年一交费,交费期满后, 合同就自动解除. 2 在没经过大队许可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审批手续,这种建房是否需要补偿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从合法程序上A对该土地有承包权,其转包村里亦认可,但重表签订承包合同后,A不再同意转包,与B之间的转包解除,B应让出承包地,但A应对承包地上B所建房屋进行适当的补偿,以建房成本为限。交费方式与承包期限无关。虽无审批手续,但该建房的成本应予以补偿。

2009-12-08 10:20:0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B先生在土地上建筑房屋,属于改变土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B的行为违反了该条第二项的规定,A可以收回土地。 2.对于B的自建房屋,因给与适当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你们对该房屋的产权没有约定,应责令拆除,对B进行适当补偿。

2009-12-08 10:25:48

杨统河   [山东]    13573787148

应当补偿

2009-12-09 08: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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