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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去世(系户主及承租人)公产房另一配偶和子女可否变成承租人?

咨询者 : fa111168 - 天津     时间 : 2009-12-08 11:08:02    状态 : 已解决



配偶去世(系户主及承租人)公产房是否另一配偶和子女都可以变成承租人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杨浩   [天津]    13312030139

可以

2009-12-08 11:24:39

杨霄   [北京]    13693152722

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的家人都可以继续续租,以北京市为例,一般户口上有的人均为共同居住人,上述人一起到房屋管理部门(一般是房管所或产权单位)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 这一切的前提是共同居住人已经协商好由谁签订租房合同。

2009-12-08 11:29:21

赵井燕   [辽宁]    13019349228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房承租代表人(户主)去时,其配偶、子女等同住直系亲属可以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公房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准许,并办理承租变更手续。

2009-12-08 11:32:59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你好: 可以。

2009-12-08 14:18:40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根据该法规定,在天津公房的另一配偶和子女是可以变为承租人的。

2009-12-08 19:25:06

周奕凯   [天津]    13312023837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2009-12-09 2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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