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在市公司工作。省市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用工主体。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市公司要我与其重签合同,我不同意,现在也没有生活费。我要求省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2、劳动纠纷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法院判决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纠纷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此项规定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1、这是你的权利,你有权要求在省公司工作。 2、两个法律都应适用,如有冲突的,则根据立法法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规定,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011-10-08 13:4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