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好: 我的合同2010年1月就要到期了,由于单位已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所以明年不愿在续签合同了,合同到期后,如不再续签,合同自动终止,这是否属于我单方解除合同?单位是否要补偿我的损失?请问: 1.单位给我缴纳的保险含失业金,到时是否能去劳动局领取?如果单位不给解除劳动合同书,该怎么办? 2.辞职了后,单位是否有权利把以前缴纳的保险转移动到劳动局? 3.工资方面万一辞职后他们不给,该如何是好? 多谢解答了。
1.由于单位拖欠你工资,即使你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单位也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第38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可以要求依法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根据你的工作时间来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单位应该协助你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3.工资方面,如你离职后不给你,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一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9-12-08 18: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