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依法于2009年4月10日向秦皇岛市劳动仲裁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于2009年5月6日通知本人于2009年5月27日9时开庭审理.本人准时到庭并当庭出示相关证据.此次庭审由高某冒名顶替仲裁员张连光审理(没有说明此事).被诉人(秦皇岛市方圆玻璃有限公司)在庭审时没出具任何证据,且均未经过质证,便来充当劳动仲裁机构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书中所认定不支持本人请求的事实.而本人提出的因工负伤一事的相关请求与主张以及要求质证被本人均不与理会,且不与记录. 整个庭审剥夺本人的辩护质证权,及提出的主张和叙诉事实被蓄意删简,并且庭审笔录也与事实不符,本人当庭提出质疑并拒绝在不实的庭审笔录上签字,曾找到劳动仲裁机构人员高某要求更正与事实不符合的部分,高某拒绝更改并以诱骗的手段让本人在不实的庭审笔录上签字. 劳动仲裁机构人员张连光与被诉人(秦皇岛市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代理人早就认识,并且在审理前单独会面. 蓄意拖延仲裁,捏造仲裁作出时间,隐瞒罪证.对此本人在7月6日书面提出劳动争议仲裁错案举报&控告(引用«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找了所有秦皇岛市劳动仲裁监督部门和相关领导路费花了上千,都在推脱,而且说我引用法律错误.拒不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你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9-12-08 18: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