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0年9月2日在一个个体餐厅上班,老板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交社保。由于工作强度大(一个月只有2天休息,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未给休息)。我于2011年9月提出离职但因老板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师傅,通过厨师长与老板谈妥涨工资就接着干(而且要求9月发工资就要领到已涨的工作)。但发工资时却没涨工资,于是我就未办理离职手续走了,到发工资时我去领工资,老板扣了我9天的工资,我可否通过劳动仲裁要回我的工资押金,还有双倍的工资补偿,补交社保,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我的月薪3000元,我手头没有这些证据(押金单没有、工资条没有、考勤表也没有),只有比我去的晚的2个同事的证词,老板如果没有存考勤表,工资表,也不出示,我是否可以维护我的权益,要回我该得的?劳驾给予建议!!!
1、未签合同、未交社保、未付加班费、未按约定支付工资都违法。 2、你有权因未交社保、未付加班费、未按约定支付工资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补交社保或社保赔偿、加班费、补足工资差额、双倍工资。 3、同事证明可以作为证据,其他的,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提供。
2011-10-09 14: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