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新年好,我和丈夫1989年结婚,生一男孩,我们共同生活二十三年了,家庭很和睦,很幸福,2010年丈夫因病去世。 早在1993年,公公单位给了一块地皮,公 、婆出钱盖了四间北房、四间南房,后来,我和丈夫自己出钱装修的。当时还没有房产局,所以,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只有一张土地房屋协议说明书,上面写的是公公的名字,内容大概是:东、西16米,南、北10米,不能卖,只能自己住,要卖也得卖给本系统的人等。 我们一家三口在平房里生活了13年,2008年,我们自己买了单元楼,就搬上楼了,平房到现在也是我一人在管理、修缮着。公 、婆都是国家干部(在世),我下岗多年了,请问: 1、这处平房系我们婚后盖的,属于妻子、丈夫、孩子三人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公、婆、丈夫、妻子、孩子五个人的共同财产? 2、怎样分割? 3、属于赠予吗?(公公以前说过是给我们盖的,他现在却说是他的,他们现在住的也是楼房,比我们买的还要早) 4、我和孩子该继承吗?
1、公、婆、丈夫、妻子四个人的共同财产,因孩子是未成年人。 2、不能协商的,平分。 3、你和孩子是你丈夫的继承人,发生继承事实时有权继承。
2011-10-09 15: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