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11年9月15日实施非体外循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手术后在重症监护室呆至9月18日上午转入重症病房。9月20日上午9点当事人腹部有疼痛感,下午2点疼痛加剧。院方采取灌肠后疼痛仍然加剧,之后院方采取B超、心电图、CT等措施,疼痛仍未减轻,当晚CT后怀疑腹主动脉夹层,院方注射吗啡后疼痛有所缓解。直至9月21日做加强CT,仍未查出原因,此后疼痛减轻,但院方直至当事人死亡一直未给出疼痛原因。<br /> 9月22日,转入Ⅱ级护理(为何转入Ⅱ级护理未告知家属且未作出解释),院方于9月28日又未经当事人同意安排进入一名更严重的工伤患者,此名患者探视人员非常多,夜间因疼痛不能入睡,重影响当事人休息。家属多次向院方反映,院方一直未做任何安排,并最终导致当事人因休息不好,想回家休息。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日下午18:20分自己打车回到家中,并与20:35死亡。院方在21:00打电话至家中询问病人去向。从当事人离开医院至21:00,院方一直未采取措施寻找当事人。<br /> 医院应承担哪些责任?
需要专业机构鉴定,申请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如院方有责任的,可要求院方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包括: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等。
2011-10-09 16: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