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初与公司签合同,为期三年,现于11年5月提出辞职,老板也同意,但直到8月还没找到合适替代的人,因此恳求我再做半年,相关短信我还保留,我答应于9月再次工作以为可以做到明年初,现在10月突然找到合适的人要我自己离职,我不干,要他赔偿我三个月的工资,他不肯,我该怎么办。 我有几个疑问,一是之前签的合同上写要提前5个月离职,老板说我5月提出,10月现在同意我走很正常,他说不需要补偿我,而劳动法规定只需提前一个月就可,也就是说我理解我6月离开即可,9月回来上班不是我的义务,我是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还是按照我的合同的规定呢?另外合同里写明规定要购买社保等,而我不是当地人,10年他要我自己去自己家乡购买,然后给他报销80%,11年就直接每月放入工资里500作为社保医保费,请问这是否算公司尽到了购买社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