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在我不知的情况下,从老公手里带走孩子,然后切断家里所有的联系电话和手机。不久,老公也失踪找不到了。由于我在他们家没有上过户口,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认为是家务事不予受理我找孩子的请求。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问以什么名义可以起诉索要孩子?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 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根据该法规定,你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你婆婆无权带走孩子,侵犯了你的监护权。 2.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到法院起诉要求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要求你婆婆和你老公将孩子送回孩子。 本案属于行为之诉,即要求你婆婆和老公履行法定的义务。
2009-12-10 16: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