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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开刀时植入体内的钢板不是我们在手术前购买的?

咨询者 : fa111357 - 上海     时间 : 2009-12-10 22:19:08    状态 : 已解决



去年底,我家人在上海中山医院做了腰椎间盘突出的手术,医生在腰椎上大了钢板并且进行了两次手术。在第一次手术后的一个月,手术地方出现了化脓的情况,我们立即将他送进了医院又进行了第二次的手术。第二次手术结束后也一直有炎症的存在。从第一次手术到现在这一年不到的时间中,双脚一直都是发麻的。因为双脚发麻的感觉一直没有消除,所以最近又去了上海岳阳医院和上海第九人民医院这两家医院就诊。两位接诊医生都说要取出钢板,也与2009年12月10日在上海岳阳医院做了取出钢板的手术。在手术中,医生说腰椎上的钢板的既没有型号也没有生产地点与上海中山医院给我们的单据上资料有所差异。随机医生打电话去中山医院询问,但中山医院一直不肯说是什么型号什么地方产的。直到岳阳医院的医生告诉他们已经在开始动手术了,他们才肯说出使用的钢板的情况。我们这才得知植入体内的钢板不是我们所购买的那一款,植入体内的是一款美国已经淘汰的钢板,岳阳医院没有试用这个型号的用具,又只能打电话给提供钢板的厂家送用具来,这样一来一去原本只需2小时左右的手术足足做了6个小时。我想请问一下,在这件事属于医疗事故吗?上海中山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最佳答案

李军律师   [上海]    13611714604

中山医院显然有重大过错,涉嫌医疗事故,作为病人和家属有权起诉中山医院赔偿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精 神赔偿,同时,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警。此事应认真对待,绝不能轻易放弃,作为 医院本应救死扶伤,却做着有违医德和医疗宗旨的事情,应受谴责。 可联系律师处理。

2009-12-11 11:06:47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医院属于医疗欺诈,使用不合格的钢板代替合格的,本案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请起诉要求赔偿。另外医院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涉嫌犯罪,对患者构成故意伤害罪。

2009-12-10 22:30:00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中山医院的行为不仅仅是医疗事故的问题,其故意使用已淘汰的医疗用具替换应该使用的医疗用具,若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2009-12-10 22:30:10

李红伟   [辽宁]    13009422535

你好: 中山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你方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而且对方的行为也涉嫌犯罪,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不仅可以更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起到对其他在此医院就医的患者的关注,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009-12-11 09: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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