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号,我通过中介办了房屋过户手续。原房东为刘先生。当天我将所有手续办妥。12月9号,我和中介去拿了房产证。12月10号,我被中介告知所买房屋漏水,将楼下张先生家墙浸湿。张先生遂将我与中介告上法庭。经询问,漏水是因为12月8号(或九号)原房东刘先生为给我腾空房间而搬自己家具走时,卸热水器,导致漏水。当时水没有清理,致使12月10号的漏水事故发生。我从拿到房产证到被告知事故,一天都没有住过那个房子。请问我是否负有责任?我该怎么办?
你好!苏律师建议如下:你可在诉讼中或诉讼前向法庭申请追加原房东刘先生为共同被告,到庭查明事实原委,最终由法庭裁决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宜。
2009-12-10 22:25:12
根据民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是由于原房东刘先生为给你腾空房间而搬自己家具走时,卸热水器,导致漏水,才发生了漏水事故,整个事件中,你没有任何过错,一天也没有实际入住该房,你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该追加原房东做为被告,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12-10 22:28:31
由于你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人家告你是对的。当然原告可以将刘先生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不列,你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法院也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 如果你在本案中败诉后,有权起诉刘先生,向其追偿。
2009-12-11 08:22:38
对张先生而言你应当承担责任,就事由而言你在对张先生承担了责任后,可向原房东追偿。在本案中你并非无任何过错,至少在交接房屋时,你没有尽到关注的义务发现此问题,或者发现了却没有及时地消除隐患,因此在与张先生的诉讼中,你会败诉。能否追加原房东为共同被告,追加的可能性最大的情形是原告要求追加,你可以将造成原告损失的正直原因告知原告,商求他申请追加原房东为被告,如此变成两个被告对实现原告的权益更有利,原告懂得这一点,应该申请追加;你作为被告是无直接要求追加被告的权利的,但你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但根据不告不理和原告有权选择被告的原则,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如继承案)外,法院也是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的,当然你可以尝试一下。
2009-12-11 08: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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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3 21: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