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xx苑改建工程拆迁户,于2005年12月底前与xxx改造发展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且选择了安置房现已按期付款。安置房近月将交付。现发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关于拆迁安置方式的表达有误,导致我们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数项费用被少支付。具体如下: 一、拆迁补偿方式应为“产权调换”,而非“货币补偿”。 我们选择的是以原地或异地安置的方式,该补偿方式明显属于“产权调换”,而非“货币补偿”,但协议书中写的是货币补偿。 二、拆迁协议中拆迁人交房时间期限应为两年。 协议书中交房时间不分高层还是多层,统一为三年。 三、由此导致补偿费的巨大差异。 协议中只给付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差很大,协议签订至今已有五年多时间,各户根据面积、时间不同,应该得到4-8万临时安置费,此外还有返迁搬家补助费。 另外,从该拆迁项目之后的其他项目,拆迁协议中已不再写货币补偿了,而是直接写产权调换,之后也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说明对方是知道这个问题的存在的。 xx苑拆迁户应该有好几百吧,算起来是笔不小的数额,我们该以何种形式讨回。请教律师。
1、应你们选择的安置方式为准,你们选择“产权调换”,应按产权调换。 虽然写的是货币补偿,实际还是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低于当地规定的,可要求按当地标准补足。 有争议的,可申请裁决。
2011-10-14 16: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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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1 22: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