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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子女有何规定??

咨询者 : fa287076 - 广东     时间 : 2011-10-11 17:10:25    状态 : 已解决



我跟一个外国人结婚了。我已经42岁,可惜我还没有孩子,我想领养我弟弟4岁的小男孩。请问需要什么相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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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鸿德   [广东]    13352688665

①收养人须为成年人。这是收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养父母,未成年人不具备为人父母的条件。   ②收养人须无子女。在我国,有子女的人一般不许收养,这是同计划生育的要求相适应的。但是也有例外,子女残废不能自理,或子女定居国外,致使老人身边无人照料的,经过批准可准予收养。子女在国内异地生活,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等,都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   ③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须无生育能力”是对“须无子女”的补充。无子女有多种原因,有的并不是永久性天子女,而是临时性无子女。如仅以无子女为条件,可能会出现先节育,收养后再生育的现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需要,有关部门规定,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而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人,始具有收养子女的资格。至于有无生育能力,须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④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对收养人的限制。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因而不具有收养能力。轻度的或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不在此列。所谓其他严重疾病,是指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而言。著允许患者收养,必然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有害子女的健康。   ⑤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收养人的收养动机和思想品德对收养的效果、子女的成长,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收养人以收养为名,实际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必然会侵害被收养人的权益,背离收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这是我国法律不能容许的。   ⑥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作的要求。好逸恶劳,自身不能维持生活的人,不得为收养人。当然,对收养人经济条件也不能苛求,确认有元抚育条件时,应从实际出发。   ⑦已婚当事人的收养须夫妻双方同意。夫妻双方同意是已婚当事人收养子女的重要条件。它有利于夫妻和睦,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一方要求收养,另一方不同意时,不应准予收养。如一方同意收养,另一方在其收养时未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时,应予承认;另一方始终不同意收养的,只承认被收养人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单方收养)。如当事人先收养后结婚,该收养关系为单方收养。如结婚时一方愿以另一方收养的子女为双方子女,双方应出具书面协议或经过公证变单方收养为双方收养。

2011-10-11 20:19:14

陈道平   [重庆]    18996051418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款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 www.docin.com 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二)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011-10-11 20:20:06

陈平凡   [湖南]    13397516088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011-10-11 21:18:40

吴君瑜   [广东]    13421398256

要符合收养法的规定。

2011-10-12 14: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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