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我家人在上海中山医院做了腰椎间盘突出的手术,医生在腰椎上大了钢板并且进行了两次手术。在第一次手术后的一个月,手术地方出现了化脓的情况,我们立即将他送进了医院又进行了第二次的手术。第二次手术结束后也一直有炎症的存在。从第一次手术到现在这一年不到的时间中,双脚一直都是发麻的。因为双脚发麻的感觉一直没有消除,所以最近又去了上海岳阳医院和上海第九人民医院这两家医院就诊。两位接诊医生都说要取出钢板,也与2009年12月10日在上海岳阳医院做了取出钢板的手术。在手术中,医生说腰椎上的钢板的既没有型号也没有生产地点与上海中山医院给我们的单据上资料有所差异。随机医生打电话去中山医院询问,但中山医院一直不肯说是什么型号什么地方产的。直到岳阳医院的医生告诉他们已经在开始动手术了,他们才肯说出使用的钢板的情况。我们这才得知植入体内的钢板不是我们所购买的那一款,植入体内的是一款美国已经淘汰的钢板,岳阳医院没有试用这个型号的用具,又只能打电话给提供钢板的厂家送用具来,这样一来一去原本只需2小时左右的手术足足做了6个小时。我想请问一下,在这件事属于医疗事故吗?上海中山医院要承担责任吗?我们可以要求他们赔偿三次手术的所有费用吗?
医院擅自使用已经淘汰的医疗器具给患者做手术,是违法的,也是极其危险的行为,本案构成医疗事故,建议起诉,再申请法院作医疗事故鉴定,再进行索赔。
2009-12-11 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