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在广西的北海市合浦县的两所中学初三届都在收学费。说是不再九年义务范围内『那届的学生为择校生』。我想问一下,地方的教育局有收取学费的法律权利吗?是否触犯了义务教育法. 期待回答 谢谢
法律上无择校生和非择校生之区别,地方教育局的做法是错误的,无权收取学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009-12-12 18: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