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02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随我生活,前夫每月给孩子生活费500元。至孩子20岁止,后来,05年我又起诉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增加到600元,至18岁止,现在孩子19岁,正在上大学,而我下岗,负担不了孩子的学费。请问律师,我还可以要求孩子的父亲再给付孩子上学的费用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父母支付教育费,是指孩子接受高中以下学历。至于度大学费用,可以凭困难证明搞助学贷款。不过孩子可以亲自给他父亲协商,要求给大学费用。
2011-10-12 20:19:00
不能
2011-10-12 20:58:34
成年后就没有法定义务了。建议协商解决。
2011-10-12 21:48:10
可以要求对方适当的承担一定的费用。
2011-10-13 14:59:59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