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本身就有病(骨折肿瘤),在上体育课的时候我弟弟作为体育委员出于义务帮他压腿(课前热身)我弟弟不知道他有病,所以在压腿的时候不小心把他的腿压断了,不知道这样我弟弟的责任会有多大?这是怎么性质的案件?我们家要负全责吗?
你好,这个纯属意外,你弟弟不用承担责任,这个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他没有向学校讲清楚自己孩子的情况,学校有责任,学校有义务了解每个孩子的情况,但是学校没有了解,导致孩子骨折。
2009-12-12 13:36:21
本案属于在学校发生的伤害案件,学校在体育教学中,对学生的安全有监护的义务,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另外,受伤的学生应对自己的病情进行告知,因为其有病,不适合做剧烈的体育运动。其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你弟弟没有能力意料到正常的压腿行为会造成他的伤害结果,你弟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偿。其余的损失由学校和受伤的学生承担。 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不涉及到家人,不过家长作为监护人,要承担垫付的责任。
2009-12-12 15: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