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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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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个经济纠纷问题?

咨询者 : fa111483 - 上海     时间 : 2009-12-12 18:01:44    状态 : 已解决



大家好,最近我有一个法律问题想咨询,我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2008年的6月份,通过银行的工作人员为我介绍了一个客户,由于当时他本人工作关系没时间亲自来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及单位不能上外网,因此希望我能帮助他远程办理开户手续及让我帮他买卖股票,由于08年的股市受到了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而大跌,造成了亏损3万元的损失(进来时资产是6万),期间在09年5月份时他通过电话询问我股票的事情,由于担心他会责怪及想办法能够帮他补回损失,所以就隐瞒了真实情况,而通过邮件发给他一张不实的持仓表。同年6月,他知道事情真相后,来到我单位以威逼等手段要上告我单位领导,迫于压力,于是无奈之下写了一张欠条,才得以使他离开。接下来的日子里,他始终骚扰我要我赔偿这3万,期间我打卡给了他5500元,12月,他以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的名义起诉了我,现在我唯一的证据就是1。我和他之间无代客理财合同或协议的书面文件。2。我的主观意识是肯定希望能帮他赚而不是亏的,毕竟亏损是由于系统性风险导致。 因此现在想咨询律师,我有胜算希望吗,谢谢 PS:另外本人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及案例,都发现只要没有委托代理协议基本上还是有优势的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首先,你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是否能帮他买卖股票,在诉讼中要先审查该行为的合法性;其次,若对方有证据证明了投入60000元的事实,行为不合法,就是返还的问题,行为合法,就是对该投资运作是否有约定风险处置方式的问题,这些都是要有证据支持的;最后,你曾打了一张欠条,对方如何利用该证据也是一个变数的问题。

2009-12-12 18:11:4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纵观整体的案情,你和客户之间属于代理法律关系,客户的亏损是由于系统风险导致的,不是你的过错行为,你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你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被代理人(客户)承担。你没有赔偿的义务。 2.你给他打的欠条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侵犯了你的权利,是显失公平的,你可以主张撤销,返还你支付给他的5500元。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009-12-12 18:29:54

李玉珠   [上海]    15800616569

你应该积极应诉,并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返还5500元

2009-12-14 16:45:04

李军   [上海]    13611714604

关键看双方现有的证据,此案,你比较有利。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详情可来电联系面谈。

2009-12-15 13:08:43

范嬛菁   [上海]    13901616841

你的上述做法实际上已经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目前,需要积极应诉。需要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2009-12-15 17: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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