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老公在一起两年多了,今年二月份登记没办婚礼,登记后他妈拿了首付款给我门买了分期付款的房子,是以我和我老公的名义买的,到现在为止房贷都是他妈给交的,登记之后给我了6000块钱,还有我们结婚后我找工作花了15000,其中有8000是借的,老公借3000.我借5000,我想请问如果我们感情不合的话,我提出离婚的话,我们的房子怎么分?还有债务怎么分?我还能得到什么相关的补偿?那6000块钱我还需要还吗?和解不了,我起诉离婚,多厂时间能得到解决?
1.你们是在登记之后买的房子,虽然是他妈妈出资的,但是房本名字写的是你和你老公的名字,视为对你们的赠与行为,所以房屋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房屋的首付款部分和已经还贷部分进行分割,你享有一半的份额。 2.债务是为了你找工作借的,属于是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由你们共同偿还。 3.在你们登记之后给了你600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已经给付了,是不能撤销的,你不需偿还了。
2009-12-13 1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