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的合同是我和他在领结婚证之前签订的,由于总总原因最后房主拒绝卖房,但是给了违约金。而这违约金是在我和他领结婚证之后付的。我想问一下这个违约金属于共同财产吗?还有那个合同是我本人签的字,他是他爸爸代签的。可是违约金的事是他父母去办理的。 这个到底属不属于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该法规定,夫妻财产主要依据取得的时间来确定,你们收取对方的违约金是在结婚以后,应该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属于你们共同买房的行为产生的,从这个角度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9-12-14 22: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