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新年好,我和丈夫89年结婚,生一男孩,我们共同生活二十三年了,家庭很和睦,很幸福,去年丈夫因病去世。 93年,公公单位给了一块地皮,公 、婆出钱盖了四间北房、四间南房,后来,我和丈夫自己出钱装修的。当时还没有房产局,所以,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只有一张土地协议说明书,上面写的是公公的名字,内容大概是:东、西多少米,南、北多少米,不能卖,只能自己住,要卖也得卖给本系统的人。 我们一家三口在平房里生活了13年,2008年,我们自己买了单元楼,就搬上楼了,平房到现在也是我一人在管理、修缮着。公 、婆都是国家干部(在世),我下岗多年了,请问: 1、这处平房属于妻子、丈夫、孩子三人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公、婆、丈夫、妻子、孩子五个人的共同财产? 2、我和孩子能得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