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人能否另外成立个体工商户从事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在出资额的范围之外又另外拿出铺面出来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这是否可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如果不是,是否可以要求合伙企业支付租金 3,在合伙成立之前我手上就有一些客户资料,在合伙成立之后我又利用自己个人的关系发展了一些,那么这些客户资料是否应该作为企业资产拿来分配
1.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所以合伙人可以从事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如果该铺面的房地产权属于你个人所有,可以将其投资到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并据此享有该资产相应的红利分配权。 如果未约定将其作为合伙企业资产进行投资使用,可以要求合伙企业按市场价向你支付租金,从合伙企业成本中列支。 3.客户资料,是一种商业秘密,具有潜在的受益价值,如果是你开发的客户,在企业解散时,您可以要求将这些客户资料非配给你。
2011-10-14 17: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