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一村五(队)社在20年前有一经营不善关闭的白灰厂,在农田基本建设时间由本社(队)社员陈氏整理开垦种植至今,时间达20年,现被工业园区征用,补偿款13万元左右,现五社(队)社员要求分配补偿款,五社社员分11万元,给陈氏2万元;陈氏之前曾表示五社社员拿3万元,个人拿10万元,镇、村两级就该补偿款交由双方协商,双方互不妥协,请各位律师就该问题给予解答。
你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之规定处理。
2011-10-15 17: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