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作时(开出租)与对方发生纠纷.被对方殴打.报警后因对方车量无牌并打算闯红灯逃逸.故开车撞击对方车辆左后侧.使其无法逃逸.但对方继续下车打算殴打我.我开车躲避后对方开车追击我车.并撞击我车左侧使我车横移后逃逸.再第二次撞击点附近造成行人受伤.此案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否打赢官事? 希望由上海的律师能给与指点并留下联系方法.谢谢!!!!
你的行为应当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建议委托律师积极为你变化,详情可来电联系面谈。 我的联系方式:13611714604
2009-12-15 12:53:53
你的事情事出有因,你是为了躲避对方的伤害行为,和阻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你的情况属于紧急避险,属于过当行为,不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打赢官司,需办理,联系我。
2009-12-14 21: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