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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咨询者 : zmy84 - 上海     时间 : 2009-12-14 21:08:39    状态 : 已解决



我在工作时(开出租)与对方发生纠纷.被对方殴打.报警后因对方车量无牌并打算闯红灯逃逸.故开车撞击对方车辆左后侧.使其无法逃逸.但对方继续下车打算殴打我.我开车躲避后对方开车追击我车.并撞击我车左侧使我车横移后逃逸.再第二次撞击点附近造成行人受伤.此案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否打赢官事? 希望由上海的律师能给与指点并留下联系方法.谢谢!!!!

  最佳答案

李军律师   [上海]    13611714604

你的行为应当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是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建议委托律师积极为你变化,详情可来电联系面谈。 我的联系方式:13611714604

2009-12-15 12:53:53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郭叔平   [河北]    13832080774

你好: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12-14 21:41:50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的事情事出有因,你是为了躲避对方的伤害行为,和阻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你的情况属于紧急避险,属于过当行为,不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打赢官司,需办理,联系我。

2009-12-14 21:46:29

  []   

(1)如果第二次撞击对方车辆确为防止其逃逸,属于防卫过当。 (2)如果第二次撞击对方车辆确为故意泄私愤如果该点行人确实众多,有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12-15 08:54:06

李玉珠   [上海]    15800616569

你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情来电联系

2009-12-16 1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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