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代书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名字是有人代签的,有见证人两个人证实名字确实不是立遗嘱人本人签的,而手印,一个见证人说是立遗嘱人本人按得,另一个见证人说不是立遗嘱人本人按得,这份遗嘱在法律上该如和定性,是遗嘱无效,还是伪造遗嘱。
你可以参考《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之规定处理。
2011-10-16 14: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