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8月门市装修的过程中,将地板,电线和家具等总包给甲(工钱13000元),甲与我为口头协议,后给我补了一个口头协议的证明书.甲另请工人4名,其中一人乙在安装电灯时摔下至左眼失明(外观完好,眼球无损伤,右眼视力1.0左右),现在他准备告我工伤赔偿,我想请问:他处于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承揽合同中被雇佣关系三种赔偿中,哪样赔偿我承担最重,相互差别有多大?
1.你和甲之间实际上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甲雇佣的工人发生了事故是应该由甲自己承担,你没有赔偿的义务。你没有进行工伤赔偿的义务,因为你和伤者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你不是经济主体,无权雇佣工人。甲和伤者存在雇佣关系,你和伤者没有雇佣关系。 2.你不需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你是定做人,发生了事故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2009-12-15 18:45:57
如果甲有装修的资质,你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没有装修的资质,你就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是按照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还是承揽合同中被雇佣关系赔偿,要看受伤害的人如何主张,才能进行答辩。
2009-12-15 18: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