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房屋在2002年12月被开发商拆迁,按照合同开发商应该在2003年12月还房,但到今天2011年10月还没有交房。我们拆迁前有120多的面积,当时开发商是说建6层的,但是现在却是建的19层的电梯公寓,还重新陪2套小房子(8楼.4楼)给我们(建筑面积80多,2套就是160多)多出的部分要喊我们以开盘价格(3680元.合同上写的是以900元)给付。请问这样合理吗?拆迁补偿款在合同期(18个月)是每月300,超过1年是翻倍,现在都马上9年了,该怎么算?我们应该怎么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不知你们当初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上述事项如是差钱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或置换产权的标准,即使不合理,但因已经签署协议所以很难改变是么,除非可以证明原协议的确显失公平,可以要求法院变更协议,提高自己的补偿要求或产权置换条件。 对于超期建房的问题,你们可以依据原拆迁补偿协议或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依约或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有约定的依照约定计算,无约定的,具体数额可按翻倍的补偿款或更高标准进行计算
2011-10-17 16: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