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西玉林市陆川县人,现在政府要征收我们的林地搞开发,请问被征收林地的标准价格是多少?怎样补偿?
征收林地必须有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后发布征地补偿公告。补偿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物补偿等。按照政府的政策进行补偿
2009-12-16 14:46:1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凡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 1、宜林荒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2、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薪炭林及灌木林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郁闭度0.2以下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3、经济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4、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占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5、在自治区直辖7市及玉林、河池、百色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征、占用林地,按同类林地补偿标准的1.5至2倍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市区内水田、菜地的补偿标准。 (二)林木补偿费 征、占用林地,除采伐的木材归经营单位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700至8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200至15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300至400元。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500至600元。 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000至2500元。 5、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的,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 6、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的60%至80%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三)林地安置补助费 按照当地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减半计算补偿。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一般造林和天然林每亩补偿250元;疏林每亩补偿100至150元。 2、工程林、速丰林(包括用材林)及苗圃地,每亩补偿500至800元。 3、经济林(包括果树),每亩补偿800至2000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 5、沿海特殊保护林带,每亩补偿6000元。
2009-12-16 17: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