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10万元,他们私自约定利息4分,担保人不知道这个利率,借条上还是写的利息40%。贷款人先扣下了12000元作为三个月的利息。借款人向贷款人共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2万元。后来4个月没能力支付,贷款人就把借款人和担保人告了。一审法庭调解我们再向贷款人支付4个月的利息16000元。后来我们认为这个调解不合法,就申诉了。终审法官是这样认定的:利息先从本金中扣除是不对的,应是100000—12000=88000元;利息没和担保人说,又是私自约定的,应是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官说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是“从没能力支付到一审起诉这段时间的利息”,而不是前面那5个月的利息。这样的解释合法吗?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法院的判决是基于贷款人作为原告起诉时的诉求而作出的,当时原告的主张应是从借款人没能力支付开始计算,因此,法官作出的裁决不支付利息的计算是没有错误的。
2009-12-16 12:20:12
法院的这种解释是不合法的,既然已经认定了“视为不支付利息”这一事实,就应该认定自始至终不应该支付利息,违法的行为,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当事人没有能力支付利息,这只是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和是否应该支付利息是无关的。前五个月的利息依法是不应该支付的。
2009-12-16 1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