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夫妻双方结婚十年未孕,符合收养条件,计生委也出具可以收养的证明,最近也拾一弃婴,想去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听说去派出所写证明不认识人很难办.而且也害怕小孩会送福利院后不给我收养
你应参考《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之规定处理。
2011-10-18 09: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