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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假问题?

咨询者 : fa111742 - 上海     时间 : 2009-12-16 23:26:11    状态 : 已解决



请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这句话这么理解?这句话是否自相矛盾? 是否超12月停工留薪期后,病还没康复的话需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否则就不算工伤假?只能算病假?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该规定将治疗期限限制为两年,是考虑在此期间工伤职工一般都治疗终结,或已能够评定伤残等级,此时既然评残,应可按工伤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是不矛盾的。规定不可能包括一切,真有极特殊的,可以特殊对待。

2009-12-17 07:38:2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是的,超12月停工留薪期后,病还没康复的话需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如果经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认为,不符合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的,就不属于工伤假了,属于病假了,如果还继续休息的话,就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医疗待遇了。这样理解就对了,没有自相矛盾。

2009-12-17 13:22:28

李军   [上海]    13611714604

没有矛盾,停工留薪期满需要延长的,需提出申请。

2009-12-17 15: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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